請輸入關鍵字:如帶車回台灣

關稅計算1

有人會這麼問:

我目前有一台2013年的 Mini countryman 目前KBB 車價約24000 USD (Dealer price) 原車價:月27000 USD 配備如下: Roof-Dual Moon Rear Defrost Roof-Sun/Moon Power Steering Mirrors-Vanity-Passenger Illuminated 4 Wheel Disc Brakes Air Bag……etc. 

這是每位車主最在乎的問題:車輛進口,要課關稅,但進口車稅率多少呢?要課多少稅金呢?

新車跟舊車的課稅不一樣?舊車比較便宜吧!

事實上,海關在核稅時,完全不考慮新車還是舊車,也就是說,您進口一台2014年的車,跟進口一台1914年的車,其採用的稅率是相同的,只有車價認定不同而已。(稅率可參考此為mini cooper 關稅試算實例)

稅金=車價*稅率。

只要是完成車,不是報廢車,它的稅率是固定的。

主要的稅有三種:進口稅17.5%、貨物稅(2000cc以下=25% or 2000cc以上=30%)、營業稅5%。

差別的是車輛價格的高低,即使是同年份同一款車,只要車輛價格高、稅金就高;車輛價格低,稅金就低。

以下所稱的年份都是指「型式年model year」、而不是指「出廠年」,二者的差別,請參考:實歲與虛歲的判別法

請問車輛價格如何判斷呢?

海關對進口車價格的判斷是依據關稅法第29條~關稅法第35條來判定稅金的,以下是詳細條文:
(附有簡略版,也有案例可參考!)(看不下去者,請按:聯絡我,留言直接問即可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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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條(完稅價格之核估)
從價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其完稅價格以該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作為計算根據。
前項交易價格,指進口貨物由輸出國銷售至中華民國實付或應付之價格。
進口貨物之實付或應付價格,如未計入下列費用者,應將其計入完稅價格:
一、由買方負擔之佣金、手續費、容器及包裝費用。
二、由買方無償或減價提供賣方用於生產或銷售該貨之下列物品及勞務,經合理攤計之金額或減價金額:
(一)組成該進口貨物之原材料、零元件及其類似品。
(二)生產該進口貨物所需之工具、鑄模、模型及其類似品。
(三)生產該進口貨物所消耗之材料。
(四)生產該進口貨物在國外之工程、開發、工藝、設計及其類似勞務。
三、依交易條件由買方支付之權利金及報酬。
四、買方使用或處分進口貨物,實付或應付賣方之金額。
五、運至輸入口岸之運費、裝卸費及搬運費。
六、保險費。
依前項規定應計入完稅價格者,應根據客觀及可計量之資料。無客觀及可計量之資料者,視為無法按本條規定核估其完稅價格。
海關對納稅義務人提出之交易文件或其內容之真實性或正確性存疑,納稅義務人未提出說明或提出說明後,海關仍有合理懷疑者,視為無法按本條規定核估其完稅價格。
第30條(不得作為計算根據之情形)
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作為計算完稅價格之根據: 
一、買方對該進口貨物之使用或處分受有限制。但因中華民國法令之限制,或對該進口貨物轉售地區之限制,或其限制對價格無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二、進口貨物之交易附有條件,致其價格無法核定。
三、依交易條件買方使用或處分之部分收益應歸賣方,而其金額不明確。
四、買、賣雙方具有特殊關係,致影響交易價格。
前項第四款所稱特殊關係,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買、賣雙方之一方為他方之經理人、董事或監察人。
二、買、賣雙方為同一事業之合夥人。
三、買、賣雙方具有僱傭關係。
四、買、賣之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或控制他方百分之五以上之表決權股份。
五、買、賣之一方直接或間接控制他方。
六、買、賣雙方由第三人直接或間接控制。
七、買、賣雙方共同直接或間接控制第三人。
八、買、賣雙方具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
第31條(海關核定完稅價格之情形~同樣貨物)
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未能依第二十九條規定核定者,海關得按該貨物出口時或出口前、後銷售至中華民國之同樣貨物之交易價格核定之。核定時,應就交易型態、數量及運費等影響價格之因素作合理調整。
前項所稱同樣貨物,指其生產國別、物理特性、品質及商譽等均與該進口貨物相同者。
第32條(海關核定完稅價格之情形~類似貨物)
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未能依第二十九條及前條規定核定者,海關得按該貨物出口時或出口前、後銷售至中華民國之類似貨物之交易價格核定之。核定時,應就交易型態、數量及運費等影響價格之因素作合理調整。
前項所稱類似貨物,指與該進口貨物雖非完全相同,但其生產國別及功能相同,特性及組成之原材料相似,且在交易上可互為替代者。
第33條(海關核定完稅價格之情形~國內銷售價格)
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未能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及前條規定核定者,海關得按國內銷售價格核定之。
海關得依納稅義務人請求,變更本條及第三十四條核估之適用順序。
第一項所稱國內銷售價格,指該進口貨物、同樣或類似貨物,於該進口貨物進口時或進口前、後,在國內按其輸入原狀於第一手交易階段,售予無特殊關係者最大銷售數量之單位價格核計後,扣減下列費用計算者:
一、該進口貨物、同級或同類別進口貨物在國內銷售之一般利潤、費用或通常支付之佣金。
二、貨物進口繳納之關稅及其他稅捐。
三、貨物進口後所發生之運費、保險費及其相關費用。
按國內銷售價格核估之進口貨物,在其進口時或進口前、後,無該進口貨物、同樣或類似貨物在國內銷售者,應以該進口貨物進口之翌日起九十日內,於該進口貨物、同樣或類似貨物之銷售數量足以認定該進口貨物之單位價格時,按其輸入原狀售予無特殊關係者最大銷售數量之單位價格核計後,扣減前項所列各款費用計算之。
進口貨物非按輸入原狀銷售者,海關依納稅義務人之申請,按該進口貨物經加工後售予無特殊關係者最大銷售數量之單位價格,核定其完稅價格,該單位價格,應扣除加工後之增值及第三項所列之扣減費用。
第34條(海關核定完稅價格之情形~計算價格)
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未能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前條規定核定者,海關得按計算價格核定之。 
     前項所稱計算價格,指下列各項費用之總和: 
一、生產該進口貨物之成本及費用。
二、由輸出國生產銷售至中華民國該進口貨物、同級或同類別貨物之正常利潤與一般費用。
三、運至輸入口岸之運費、裝卸費、搬運費及保險費。
第35條(海關核定完稅價格之情形~資料)
  進口貨物之完稅價格,未能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前條規定核定者,海關得依據查得之資料,以合理方法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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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讓您更快了解,再簡單說明如下:
第29條:(最重要的一條)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核定方式,首先應依關稅法第29條的「實際交易價格」核定。海關如對進口人所提出的交易文件或內容的真實性或正確性存疑,則不按關稅法第29條規定核估其完稅價格。
第30條:第30條的目的是說明買賣雙方資格,目的明確,也就是要真實的買家及賣家。
第31條:未能依關稅法第29條條核定價格者,則依序按同法第31條「同樣貨物價格」,也就是同時期其它車商或個人進口同款式的車輛價格。
第32條:未能依第31條,則用「類似貨物價格」,這條對車市可能不需要,因為什麼型號就什麼價,一個蘿蔔一個坑。
第33條:未能依第32條,則用「國內銷售價格」,但如果照這價格課稅,您一定會被嚇死,總代理也一定高興死:從此就沒有美規車了。
第34條:用算的,也就是海關依車輛製造成本、運輸成本…等來「計算價格」,這比較難,也沒聽過海關這麼做。
第35條:這一條就是俗稱的用行李進口,因為沒有交易價格,或交易價格背離市場行情,則海關「依查得資料核定價格」核定。

留學生條款:台灣在2001年之前為了保護汽車產業,除了留學生或駐外使節,一般人不得帶車回台灣,若留學生要運車回台灣,進口車輛必須先在海外掛牌滿一年以上,就是所謂的「留學生條款」。

留學生現在已經沒有免稅的優惠了,主要是因為加入WTO的關係,大家要公平。
不過留學生在美國開的自用車通常會採個人行李名義進口,因為至少都開了一段時間,無最新成交價,所以最常使用的方法是依據關稅法第35條!

進口舊汽車適用關稅法第35條規定核估完稅價格者,得依下列方法辦理:(您想帶什麼車回來呢?點此留言,讓我來幫您算)
 (一) 價格檔中查有業經海關核定之相同型式年份之同樣或類似新車離岸價格者,以該離岸價格扣減折舊,另加運費及保險費計算完稅價格。但自北美地區進口之舊汽車,如價格檔中查無相同型式年份之同樣或類似新車離岸價格者,得按KELLEY BLUE BOOK所列相同型式年份新車批發價格(DEALER INVOICE PRICE)扣減折舊後之價格,與美國N.A.D.A.舊汽車行情雜誌上所列 TRADE-IN價格比較,從低核估。
(二) 參考輸出國之舊車行情,另加運費及保險費計算完稅價格。
(三)參據代理商、專業商、汽車商業公會提供之行情價格或辦理詢價。
以下是進口舊車之折舊率計算法!
其中匯率以29.5台幣:1美金計算。
買賣進口:通常針對車商或個人上網拍賣。(請點此美國網路買車教學)
如果您是買了車之後,並沒有在美國方面使用,通常海關會以您實際的買價來課稅,別懷疑,海關很厲害的,只要您有匯款記錄,就一定會被查到,海關也可以查出這台車過去交易的每一手資料,所以,不需要有太多的不當聯想!

稅率分級如下:(2000cc以上跟2000cc以下)

2000CC以下,如最近最熱門車款:Benz C250,這只有1796cc
進口稅=17.5%、貨物稅=25%、營業稅=5%、還有一個推廣貿易服務費=0.04%
但此稅率是採累乘制的,不是累加法,所以大約全部要課徵55%左右。
而2000cc以上,如最近最熱門車款:Benz C300,這只有2997cc
進口稅=17.5%、貨物稅=30%、營業稅=5%、還有一個推廣貿易服務費=0.04%
但此稅率是採累乘制的,不是累加法,所以大約全部要課徵61%左右。
所以,只要車價*稅率=稅金,就知道您的車子要課多少稅金了!要避免關稅被補稅,可參考此篇文章:關稅復查申請書範例
奢侈稅:進口汽車是根據完稅價格來核奢侈稅,而且是在海關就針對進口人課徵。所謂「完稅價格」,指未含關稅之進口價格(即關稅完稅價格)再加計進口關稅、貨物稅及營業稅。
舉例來說,某進口汽車(排氣量3000CC)未含關稅之價格220萬元,進口關稅38.5萬元(稅率17.5%),貨物稅77.55萬元(稅率30%),營業稅16.8025萬元(稅率5%),該汽車完稅價格為352.8525萬元(220萬元+38.5萬元+77.55萬元+16.8025萬元) ,符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項目,按該金額乘以10%稅率,應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為35.2853萬元。
而且,現在為了怕大家不繳奢侈稅,在進口時若車輛之完稅價格接近300萬,就會先課奢侈稅,然後,四~六個月後,等關務署核估正確關稅後,若車子完稅價格低於300萬,再將多收的稅金退還給納稅人!
所以,以現在匯率30來計算,只要車價在60000美金以上的車,都要有課徵奢侈稅的心理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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